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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案(苹果告唯冠)终审开庭全记录(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8
导读: 冠的邮箱、台湾唯冠的邮箱和英国唯冠的邮箱,从抄送的情况也可以看出IP申请发展公司要购买的,唯冠 集团要卖的都是所有的IPAD商标。 被上诉人(唯冠):袁辉的身份与最后的交易成立不发生实质性影响,一审判决认定

冠的邮箱、台湾唯冠的邮箱和英国唯冠的邮箱,从抄送的情况也可以看出IP申请发展公司要购买的,唯冠

集团要卖的都是所有的IPAD商标。

被上诉人(唯冠):袁辉的身份与最后的交易成立不发生实质性影响,一审判决认定袁辉无法对应哪一个自然人,是因为上诉人一审时连袁辉的中文名都没有搞清楚,袁辉用的是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的事情是台湾唯冠的事情,邮件不是一个法律上评判一个人是否得到正式授权的法律所认可的外在表象。 被上诉人(唯冠):对于签呈表,提交到中国法院,那么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民诉证据规则,不是香港法院拿过来就可以成为我们的证据,双方的制度设计都

不一样,目前是中国法院行使司法主权。 被上诉人(唯冠):一审中上诉人在深圳起诉,又到香港起诉,又到中国申请财产保全,又到香港发布禁制令,香港的禁制令竟然不可思议的规定深圳唯冠不可以声称是商标权利人,上诉人拿着香港的禁制令就直接在大陆市场长驱直入,实际上这种做法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的影响。

被上诉人(唯冠):关于签呈的问题,不具有真实性,刚才IP申请发展公司的代理人所说的,将唯冠集团混

同为被上诉人,我们明确说过这是两个主体,唯冠集团的言论没有得到我们的确认是不对我方发生效力

的,各地对司法资源的保护都是对等的。 被上诉人(唯冠):除了真实性不具备外,上诉人这种行为对诉讼侵害也是明显的。签呈不具有关联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定要表达出来才叫做意思表示,内部签呈和上诉人有关系吗?

被上诉人(唯冠):上诉人扭曲合同法的意思,双方如果要以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话,要看双方有没有签订确认书。在第4、12、17、19、26号邮件,从其内容、邮件正文结尾的特别标注都可以看出,除了正式文件确认,邮件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要约的一个重

要的要求是要约的内容要真实确定。

被上诉人(唯冠):关于集体交易的问题,上诉状及上诉人的发言提到集体交易,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人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体交易是不成立的。如果是集体交易的话,为何整个交易中没有第二个公司的名字出现,为何不把深圳唯冠名称列入合同呢? 被上诉人(唯冠):签协议的人最终代表哪个公司,取决于得到哪个公司的授权,至于这个过程中签协议的是哪个公司的人不重要,因为最终有协议进行确定。

合同法第402条间接代理的问题是对方的狡辩。从10年2月发生纠纷到一审结束后都没有这个提法,现在

才提是因为上诉人意识到不构成表见代理。 被上诉人(唯冠):本案间接代理是不成立的,间接代理是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间接代理是否可以行得通?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任何国家采用的都是实名制,不可能采用间接代理形式把深圳唯冠的商标给台湾唯冠转让给IP申请发展公司,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被上诉人(唯冠):关于当时被银行监管的问题,首先重大事项要进入董事决策程序,还要跟主要债权银行进行沟通的,深圳唯冠当时并没有对自己商标进行处分的意思。对方说我方避开银行监管,上诉人证据在哪里?如果是,那是否IP申请发展公司、苹果公司

与我们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呢?

被上诉人补充(唯冠另一代理人):关于集体交易,对方认为唯冠集团和IP公司进行交易,证据就是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代表唯冠集团的名称,在电子邮件中没有看到唯冠集团。对方说袁辉的邮件有PROVIEW,就认为是唯冠集团在与其交易。我认为正确的翻译应

当就是唯冠,不是唯冠集团。

被上诉人(唯冠):上诉人不顾证据事实多次在法庭

称麦世宏是唯冠集团的法务总顾问,我方认为不存在唯冠集团法务总顾问的头衔。这个头衔明明是写在台湾唯冠名下的,麦世宏是台湾唯冠的法务部处长,至

于其翻译都是麦世宏的权利。

被上诉人(唯冠):你们一审的证据显示麦世宏的身份是台湾唯冠法务部总顾问,为何现在又说是唯冠集团的法务部总顾问呢?麦世宏是台湾唯冠法务处长,有时也到大陆深圳唯冠从事一些法律事务,他也在外面有一些业务,但是麦世宏在签署协议时的授权是明确的,其他都是没有意义的。

被上诉人(唯冠):中国没有集体交易的概念,你方认为唯冠集团与你进行交易,到底是哪一家分公司或子公司与你交易,请指明。你方在香港起诉的被告是 …… 此处隐藏: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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