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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案(苹果告唯冠)终审开庭全记录(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8
导读: 在法院的论述部分,第7页、第8页、第33条,这个只是法庭的一个记录,记录最后显示“深圳唯冠缺席”。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就提交的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向法庭陈述。 被上诉人(唯冠):第一份证据是2009年11月10

在法院的论述部分,第7页、第8页、第33条,这个只是法庭的一个记录,记录最后显示“深圳唯冠缺席”。 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就提交的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向法庭陈述。

被上诉人(唯冠):第一份证据是2009年11月10日17:35的邮件,“我方(IP)律师已经准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这说明协议是IP公司准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由授权人签署,以书面协议为准,洽谈中的口头、书面内容均不作为依据。 被上诉人(唯冠):第二份证据是2009年12月15日4:37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说明当时由台湾唯冠的麦世宏负责协议,且上诉人也知道麦世宏经常在深圳,但是不论在哪里,都无法否定麦世宏是以台湾唯冠的身份来签订协议的。

被上诉人(唯冠):第三份证据是2009年12月15日23:21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强调麦世宏的授权,第三方律师和公证人都是由IP公司自己找

来的,会议安排十分周到,主体十分明确。 被上诉人(唯冠):债权银行间的框架协议,这份证据来源于唯冠科技的8家债权银行,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帮助深圳唯冠走出金融海啸,同时对资产

进行监控。所谓的和深圳唯冠转让商标的问题,都是需要提前向债权人报告并沟通才可以决策的事情,深圳唯冠并没有决策转让,也没有报告。

被上诉人(唯冠):第五份证据是麦世宏先生在台湾唯冠的相关档案记载,以及麦世宏的缴税和退保表、员工劳保明细表,麦世宏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11月26日,用于证明麦世宏是台湾唯冠的员工,一直持续

到2010年6月份。

被上诉人(唯冠):同时我方还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等,主要说明双方各自的股东是不同的,深圳唯冠的股东是唯冠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唯冠的股东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 被上诉人(唯冠):第六份证据是邮件,说明麦世宏在签订2009年12月23日协议的会上已经当着苹果公司聘请的台湾律师及公证人的面,告知其没有权限转让IPAD中国商标,但是苹果公司仍然坚持要求转让。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一,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也确认,但是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对方认为该邮件要证明苹果一方要签的是有指向性的合同,实际上本邮件中的唯冠是泛指,唯冠的含义指向为唯冠集团,被上诉人要证明的内容和邮

件要表达的意思是不一致的。

上诉人(苹果):上诉人要求得到唯冠集团给予的授权人,代表唯冠集团来签协议。附件中的唯冠电子是模糊概念,在05年苹果和唯冠公司就IPOD在欧盟有过纠纷,所以上诉人是从英国开始,邮件表达的内容非常清楚。在一审中袁辉在邮件中回复,称唯冠电子

和台湾唯冠是同一家公司。

上诉人(苹果):第二份邮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邮件表示的意思很清楚,IP公司的代表知道也意识到深圳唯冠与其洽谈,也是以唯冠集团口气来洽谈的,IP公司以为唯冠集团在深圳,所以才说要到深圳来签订。被上诉人的邮件回复不用来深圳,要到台湾。

上诉人(苹果):第三份邮件,由于深圳唯冠将谈判事项转移给台湾唯冠,就发生了公证认证。唯冠集团指向了由台湾唯冠签订书面合同,深圳唯冠不在台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就不能出现深圳唯冠的名字。 上诉人(苹果):第四,关于银行间框架协议,真实性认可,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刚好相反,没有一条内容限制深圳唯冠经营,相反是鼓励进行交易的。该证据恰好证明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是合

法的经营行为。

上诉人(苹果):根据银行间框架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深圳唯冠的资金往来应该进入中国银行某资金监管账户,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深圳唯冠要求由台湾唯冠来签订协议,并将款项汇入台湾唯冠的账户,以逃避资金

监管。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下午2点30分准时继续庭

审。

下午庭审已经开始了!

各位网友,下午好!感谢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庭审直播!下午的庭审2点30分开始,上诉人苹果公司代理人胡晋南、史玉生,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杨浩、矫鸿彬,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肖才元、谢湘辉出庭应诉。

审判长:你方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注:

询问上诉人苹果公司)

上诉人(苹果):有异议。

上诉人(苹果):第一个错误,一审判决第10页第3行,其查明“2009年12月17日,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这个正

确的时间是12月23日最后书面签订协议。

上诉人(苹果):第二个错误,第10页第15行,“该协议在台湾签订,协议签订人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麦世宏......”实际上该协议上有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唯冠集团的委托人麦世宏的签字。该协议中麦世宏明确表明其唯冠集团法律总顾问的身份。 上诉人(苹果):一审法院遗漏了很多电子邮件,对事实没有查明。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查明事实没有严格区分。比如第20页第1段“......谈判不是所有单位参与”,这个是事实认定,我们认为台湾、深圳唯冠都有参与,一审认定HUI YUAN没有对应哪个

自然人,实际上是唯冠的员工。

被上诉人(唯冠):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方说到麦世宏是作为唯冠集团法律总顾问的身份签订合同是错误的。

审判长:上诉人,你方在本案证据的第17号邮件中提到的11月17日邮件具体是什么内容?能否向法庭提

交。

上诉人(苹果):是关于商标转让合同,这些合同怎么安排,怎么签署,可以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上诉人,本案证据第24号邮件中附件1和附

件2的内容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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