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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三)沿街建筑如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时可毗邻建设; (四)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不应小于1米。 建

(三)沿街建筑如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在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建筑时可毗邻建设;

(四)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不应小于1米。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

(一)新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2米,高层不应小于25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8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支路两侧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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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不应小于5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二)旧区:主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10米,高层不应小于20米;次干道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6米,高层不应小于15米;支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4米,高层不应小于10米;小区路两侧多、低层不应小于3米,高层不应小于8米;

(三)附属用房如门卫、配电室、换热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退后道路红线除应满足有关方面的规定外,主干道两侧不应小于10米,次干道两侧不应小于6米,支路两侧不应小于4米,小区路两侧不应小于3米。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后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幅度不超过20%。 (一) 在旧区、中心区的商业街,按此规划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 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干道不得小于20米、次干道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管线(连接城市管线的除外)、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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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第四十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 建筑高度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中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五层; (二)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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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快速路: 40米以上; (二)主干路: 40-60米; (三)次干路: 25-40米; (四)支 路: 14-25米。

城市道路应当搞好绿化,新建市区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机动车道:城市规划区内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机动车道设置规定

控制车速 项 目 (公里/小时) 快速路

车道数(个) 60-80 ≥4 车道宽(米) 3.75 24

主干道 次干道 支 路 40-60 40 30 4-6 2-4 ≥2 3.75 3.5 3.5 非机动车道: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应小于3.5米(市中心区、商业区不小于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小于5米。

人行道:城市规划区内人行道设置单侧最小宽度应不小于主干道5米、次干道4.5米、支路3米、小区级道路1.5米。新建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快速路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宜设立体交叉。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按表9规定执行。

表9 平交道口缘石最小转弯半径 交叉路口性质 主-主 主-次 次-次 次-支 支-支 支-其它 20 12 9 最小转弯半径(M) 30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地。

第五十三条 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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