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
暖灰和冷灰色为主,辅以其他色调;办公建筑以现代风格为主,材质采用石材、玻璃、金属材料等,色调以浅色为主;商业建筑应体现建筑的多样性,注重商业尺度,营造丰富的购物空间,色调以暖灰色为主,辅以其他色调。
第五章 绿化和公共设施配套
第十四条 单个基地内的绿地率必须满足规划指标。整体出让地块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衡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绿地建设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绿地率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0%;
(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0%;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 加强建筑室外场地、邻里空间、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重视第五立面的处理,避免大量硬地和闲置裙房屋顶的出现。
第十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 第十七条 其他规划应综合考虑学校、医院、道路、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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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停车和交通组织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条 停车位配套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要求设置。
第二十条 主干道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控制在次干道开设出入口,必须开设的,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
第二十一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个停车位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 第七章 重点区域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重点控制区域包括:主要干道两侧、主要滨河地区、主要临山片区。
第二十三条 重点区域在规划制定前,应首先对本片区结合区域环境进行策划设计,优化用地布局,综合配套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理念。 第二十四条 城市重点控制区域及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10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两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并同时报送夜景灯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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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主要干道两侧
(一)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应注重高度变化,形成丰富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之间宜相互协调,形成统一的临街建筑界面;鼓励建筑退距错落有致,形成丰富的空间变化。
(二)交通性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多、高层商住楼,生活性主干道、次干道两侧控制建设高层商住楼,商业裙房必须为大开间;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宜设置开敞阳台及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主次干道两侧不应建设多层商住楼。
第二十六条 主要滨河地区
(一)鼓励沿河形成高低错落的空间环境,沿河流两侧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后排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建筑布局与生态环境相融合,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
(二)沿河建筑宜在统一的前提下采取多样的建筑形式,沿河设置公共通道加强与水面的联系。 第二十七条 主要临山片区
临山片区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和地形的结合,注重竖向设计,建筑天际线与山体外形相融合,考虑景观视线的通透性,建筑以多层组合式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导则实施前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导则由枣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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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
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
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
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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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 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
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 此处隐藏:7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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