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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以及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枣庄

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以及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枣庄市中心城城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含新建和改(扩)建、临时建设工程〕。滕州市、山亭区和台儿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四条 中心城规划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原则,融入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城市资源优化整合。

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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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单独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类型 多层建筑 新城 其他城区 3000 2000 5000 3000 4000 3000 6000 4000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居住建筑(用地面积m2) 非居住建筑(用地面积m2)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二)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按如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5.0,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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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二)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三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九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低于15米。

(三)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36米。 第十条 建筑物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表二)控制。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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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 道路类别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城市主干道 20 城市次干道 15 城市支路 8 25 20 12 其他城区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15 10 5 20 15 10 (二)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围墙外设置公共绿化带,传达室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三)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日照满足国家标准,且自身用地内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低、多层时退让地界为日影线的一半,且不低于9米。 2、对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离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低、多层建筑时离地界为日影线一半,且不低于9米。 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考虑视觉干扰和消防等因素,布置高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6.5米且距现状建筑建筑不小于13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7.5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5米。布置低、多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3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6米。 4、沿街新建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四章 建筑设计和景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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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整体规划要求:

(一)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

(二)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三)沿新城光明大道两侧不宜设置围墙,应通过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尽可能设置绿化带对公众开放。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置透空围墙,围墙高度不宜高于2米。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与面宽

控制居住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色彩与材质

(一)建设应当注重建筑色彩处理,坚持以人为本,自然古朴,提倡使用建筑材料的原色调,提高建筑色彩的亲和力和生命力。在建筑的色彩、色调上要体现变化和主次搭配,做到色调统一中有变化。

(二)居住建筑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有机融合,因地制宜、因势制宜、因景制宜。规划布局和建筑形态风格应当体现多样性和建筑识别性,色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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