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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释义(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让社会知晓。凡是没有公开的规定都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切忌主观性、片面性。要了解全部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

让社会知晓。凡是没有公开的规定都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切忌主观性、片面性。要了解全部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及原因,要尽可有多的依法取得证据。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就有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一方面能够适当地给予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做准备。

4.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够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行政处罚,同样,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违法行为只警告了事,或者只罚款了事,“花钱买合法”。必须指出,行政处罚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但不是一副包治百病的药方。如果滥施处罚、处罚过重或以罚代管、以罚代刑,那只能是适得其反,使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公信力丧失信心,带来行政管理的混乱,这也从根本上违背了适用行政处罚的原意。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才是其目的。

6.监督、制约原则。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的有效措施。这种监督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制约;二是行政系统上级对下级的制约;三是司法方面的制约。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制约主要表现在:调查行政违法行为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开、重大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应建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处理制度等。后两方面的制约,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以及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给予的法律制裁(包括对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对犯罪者财产的制裁)。这种制裁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第二,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刑事裁决一经生效,就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第三,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其他法律责任的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更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必须给予刑法制裁。第四,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人身制裁,即限制或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财产罚、政治权利罚只是附加刑。 行为人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有构成犯罪,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是否构成犯罪是确定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来说,对犯罪主体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一是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主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二是从法律属性上专门对自然人主体进行分类,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自然人犯罪的主体的必备条件,其中只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渎职罪,其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自伤身体罪,其主体只能是国家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

第二,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量刑方面,均有重要作用。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动机。 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包括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组合,构成罪过的两种表现形式——故意和过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从内涵上看,犯罪的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状态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也就是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犯罪。刑法上又把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刑法上又把犯罪的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 此处隐藏:693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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