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释义(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三是事后监督。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所谓执法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执法办案过程中,为了证据保全、防止涉嫌违法行为的继续、消除隐患而临时采取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包括:封存、登记保存,扣押,查封账册,查询或冻结银行存款,抽样取证,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等等。
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强制措施权,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行政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行政执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伪造或变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销售无证产品屡禁不止以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使用无证产品的情况下,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保全证据,及时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控制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扩散,制止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继续危害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和消费者安全,以及保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赋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本条规定的三项强制措施权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本条规定了三项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内容是: 1.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2.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注意事项
一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注意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二者不能互相替代,这是因为:
1.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一样。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行政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它以认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强制措施的前提,仅是对涉嫌违法行为而言,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多数情况下,尚未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或不履行义务。
2.两者的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是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
的后果。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作用是保全证据,防止涉嫌违法行为的继续,且这些措施多是临时性的,有一定的时效性,比如封存、登记保存。
3.两者的内容和采取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履行、强制许可、强制划拨、强制扣缴等等。同时还有直接和间接强制执行两种。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表现为:询问当事人,检查账册、单据,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封存、扣押、查询或冻结银行存款等。 二是赋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时行使以上三项行政强制措施,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作出的。因此,在执行本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对实施的主体、时间范围、对象加以限制,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否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自查自律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方面的要求:
一、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企业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决不能降低获证时的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或工艺要求,放松质量管理。而应当持续保持乃至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保证其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企业法人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是企业的自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能证明其持续具有保证生产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能力。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生产设施和主要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配置和运行情况;主要原材料供应及质量情况;产品主要工艺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检测仪器的配置、检定和使用情况;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进货、过程和成品检验的情况;管理、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配备情况;各级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使用情况和用户、消费者的反映情况等。报告的提交时间必须是定期的,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定期提交报告的时间由产品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不按期提交报告的企业将按本条例的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 三、企业应对提交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报告的真实性是企业自查自律、诚实守信的表现。有些企业不认真填写报告,甚至提交虚假报告或者不提交报告,企图逃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蒙混过关,这是本条例不允许的。只有提交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才能通过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实现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的目的。当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实地核查、产品质量抽检、各种举报等,加强对企业提交报告真实性的考量,提高对虚假报告的识别,督促企业提交真实可信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对从事列入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是督促获证企业遵守本条例规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纠正其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这对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定期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有计 …… 此处隐藏:622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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