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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释义(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担,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 本条还规定,制定产品实施细则,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以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体现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还可

担,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

本条还规定,制定产品实施细则,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以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体现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许可证工作资源,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作用,使实施细则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产品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如何申请的规定。

一、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企业,不论其投资关系如何,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取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机关只能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受理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了落实此项规定,要及时开展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辖区内企业数量和生产状况,便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书、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某产品被列入目录时,企业已正在生产。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即在法律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可不受该法律的约束,因此,对此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能按照未及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来处理。

为保护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内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状况等,在制定发布该产品的实施细则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过渡期限。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必须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得再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

企业的申请一般应以格式文本的方式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格式文本的内容、形式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并在网上公布。但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提出申请的企业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清楚。

随着技术的发展,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方便企业申请,企业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具备接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的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

提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以供进一步审核的行政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提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申请取证的产品是否列入目录,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如申请化妆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根据不同情况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产品没有列入目录或原属列入目录现已被取消的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其所申请的产品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产品生产许可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以减少当事人往返劳顿,提高办事效率;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企业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凭证;

六、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并对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

七、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对被吊销该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满3年的企业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八、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受理其在3年内再次申请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性规定。

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已在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作出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企业可拒绝任何超出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任何要求。 这一规定是为了有效防止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变相搭车,另行附加与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关的要求,限制企业申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维护申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章共14条。本章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许可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及相关程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和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是本条例的核心内容。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 …… 此处隐藏:59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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