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释义(8)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最高的行政效率对这些情况予以办理,不能拖延;“调查”是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反映的情况按规范的程序,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处理”是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企业反映的违法行为予以解决或者作出决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靠社会力量,发现和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规定。
一、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举报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虽然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拥有对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活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制裁和处理,还应当广泛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活动的行为进行举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分散在社会和市场的各个领域,他们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活动最广泛、最直接的感受者和接触者。因此,社会力量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活动是否违法最直接的发现者,是行政机关最好的监督辅助力量。 二、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产品目录的行为,主要包括: 1.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例如: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涂改、倒卖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等等。
2.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例如: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列入目录产品的;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等等。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例如: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当场或5日之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依照本条例和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而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而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违反本条例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举报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的形式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当然,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能谎报,更不能利用举报权利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个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错报与谎报和诬告、陷害的区别,以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的积极性。
三、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要求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个人或者单位的举报,应当及时对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调查核实,认真处理。如果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移送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处理。
四、关于为举报人保密的要求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进行调查处理时,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以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21条,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的审查人员等,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本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追究。 法律责任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违反相应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适用。(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结果,制裁是法律规范的要件,没有制裁便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行,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一定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按其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 …… 此处隐藏:70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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