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释义(10)
2.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包括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为罚,处罚主体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实施时应按本《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按法定的程序组织进行。以下条款适用此解释。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 1.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刑事责任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企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应当根据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触犯的具体刑事法律规范,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生产行为可能导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46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6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两个:
1.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企业; 2.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企业。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
1.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2.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编号行为。
三、责任形式
1.对于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对于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包括3倍;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其他人,都无权对被执法部门查封、扣押财物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尤其是生产者、销售者,对被执法部门查封、扣押财物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行为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财物,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其主观故意是明确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1.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承担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此处隐藏:49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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