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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释义(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的过程和结果要真实可信,不能有虚假和欺诈行为。 本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时,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企业着想,维护企业的利益,为企业提供可靠、

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的过程和结果要真实可信,不能有虚假和欺诈行为。

本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时,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企业着想,维护企业的利益,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坚决禁止借故拖延、刁难企业的不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确有个别检验机构借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之机,卡、压送检企业,增加企业负担。本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就是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约束,减轻企业负担,维护政府行政许可公正、廉洁的形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生产、销售与检验相关的列入目录产品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列入目录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生产、销售与其检验相关的列入目录产品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活动,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承担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承担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就不得从事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

二是承担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其他产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承担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就不得从事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所需要添加的维生素等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生产、销售与承担检验相关的产品或者以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承担检验的同一产品,一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社会中介机构保持中立的基本要求;二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参与生产、销售与承担检验相关的产品,可能通过检验获取被检验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用于谋利;三是可能造成一些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企业不是靠质量、靠服务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而是依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保护销售自己的产品;四是有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推荐产品或者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活动,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与相关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容易滋生腐败,也不利于对相关方的监督。

因此,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后报送材料要求的规定。

本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的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组织完成审查后,需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这些材料包括企业提交的申请书、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附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门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限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许可事项都要有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法列举了一般情况下的3种情形: 1.当场作出决定;

2.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对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是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作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限的规定,正是落实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的具体体现。

二、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同时说明理由,阐明其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原因。

三、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产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产品的检验时限,但不计入上述60日内。

上述发证期限体现许可效率原则。许可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行政许可办理是否及时直接影响着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反映着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水平和能力。行政许可效率原则要求许可机关应严格受理申请,不得无故或者巧立名目拖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和条件,及时将受理的许可结果告知许可申请人,如果认为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则应及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不得无故拖延不予答复,也不得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

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既关系到行政效率,又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法律上规定审查期限是贯彻行政许可效率原则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确保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该提高办事效率,尽量缩短发证周期,方便企业取证。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管理,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例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发证条件并批准颁发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 此处隐藏:66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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