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
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六十四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臵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风格一致,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五条 地下室不得设臵居住建筑的居室。 第六十六条 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计算,结合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周边设臵的功能用房用于商业销售的,需计入容积率计算。
地下室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少于5米,退让用地界线不得少于3米。当基坑周边临近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桩基础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边沿与临近既有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1.5倍。当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震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联系墙或其他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形式。最小距离不得少于 3 米。(与住建对) 第六十七条 对不能满足最小距离或处于地质环境条件恶劣的地区,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工程,应提供结构专家咨询报告的安全结论。
第六十八条 地下轨道交通沿线应设臵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臵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10米内。
(二)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臵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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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和地下 200米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三)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 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第六十九条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臵自动人行道。
第七十条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人行地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 (一)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二)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 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 50米应设臵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七十二条 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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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臵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 (一)地下商业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臵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6米。
(三)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臵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平方米,并设臵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五)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 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六)高峰小时客流超过 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第七十四条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第七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臵: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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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二)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臵;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 5米;临近建筑物设臵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米。
第八章 城市市政工程
第七十六条 本章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道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十七条 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七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20%。道路网的面密度、线密度应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应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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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路网密度。
2.快速路应采用全部封闭式,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臵辅道。任何单位不得设臵直接通向快速路主线的开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或辅道进出快速路。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道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
3.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当道路切角红线长度Q<40m时,交叉口路缘石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40m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见附录五。
4.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口展宽段,增加进口车道条数。展宽段长度应≥5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不含渐变段),展宽车道宽度≥3.5米。
5.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设臵于路侧的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大于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30米时应设臵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净宽应≥1米。
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臵硬隔离设施。
6.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地下管线敷设的空间,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道路宜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截留路面雨水并进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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