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8 第四章 建筑退让 ................................................................... 14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生态景观控制 ....................................... 21 第六章 停车泊位 ................................................................. 23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 29 第八章 城市市政工程 ........................................................... 33 第九章 村庄建设规划 ............................................................. 40 第十章 附则 ........................................................................... 42 附录一 名词解释 ................................................................... 43 附录二 计算规则 ................................................................... 47 附录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56 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意图 ................................. 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 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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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附录三)。
第七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臵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臵。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是项目开发与规划管理最基本的空间单元,是指不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能连片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尽量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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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可包括若干被规划道路等分隔的相毗邻地块)面积在主城二环路内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在主城二环路外不得小于3.33公顷(净用地50亩),若其所包含的地块有属畸零建设用地的,则从下款规定执行。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4.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总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能分期实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的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 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地铁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2-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2-1规定上限的1.2倍,建筑密度与绿地率均须按表2-1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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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
建设项目类别 居住 建筑 h≤12米 12米<h≤24米 24米<h≤48米 48米<h≤80米 h>80米 宾馆、饭店等 金融、商务办公 商业、娱乐 其他公共设施 (h为建筑限高)
注: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
用地,不包括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等代征用地,其具体范围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 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居住建筑项目用地中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服务设施以及 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35KV以上变电站、污水泵站等),其用地、建筑、 绿地等指标不参与上表内居住建筑项目的相关指标计算。
4. 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 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5. 各类建设项目地块的绿地率应同时满足《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
建筑密度(%) ≤32 ≤30 ≤28 ≤25 ≤22 ≤35 ≤35 ≤45 ≤35 容积率 ≤1.0 ≤1.6 ≤2.5 ≤2.8 ≤3.2 ≤3.5 ≤4.0 ≤3.0 ≤2.5 绿地率(%) ≥30 ≥32 ≥35 ≥38 ≥40 ≥30 ≥30 ≥20 ≥30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净空高度大于3.5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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