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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且架空层外轮廓线上开敞面面积不小于架空层立面面积的

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且架空层外轮廓线上开敞面面积不小于架空层立面面积的二分之一,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 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3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3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类别 医疗卫生 商业服务 项目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 生鲜超市 社区用房 社区服务 物业管理 市政公用 文体设施 公共厕所 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 每四万㎡地上建筑面积设臵一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60㎡ 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臵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建筑面积不小于25㎡的活动场所 设臵要求 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臵不小于10㎡ 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臵不小于50㎡ 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宅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臵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4分级设臵;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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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臵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3.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臵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

表2-4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4.0 2.0 1.0 0.5 教育设施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规模(班) 30 18 18 9 表2-5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用地标准 班级规模 教育设施 (m2/人) (人/班)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16 12 13 50 45 30 第十五条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m以上。

第十六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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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

建设项目中关于再生水设施的设臵应征求市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临城市主干道(不含商业区)、快速路、公路两侧,不宜在居住建筑底层设臵商铺。

第十八条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在建设项目地块中临城市道路设臵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但每幢建筑最多不超过两个。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每1km2设臵一座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臵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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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还应当同时符合第二十一条的日照规定。但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能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本市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根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3-1、表3-2、表3-3和表3-4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按居住建筑对待)之间的间距,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表3-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按居住建筑对待)的间距,在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消防间距、疏散通道等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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