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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7.多层建筑 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现状24米以下未设电梯的七层住宅建筑视为多层建筑。 18.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m的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7.多层建筑

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现状24米以下未设电梯的七层住宅建筑视为多层建筑。

18.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十层以上建筑(其中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为中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20.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臵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

21.主干路:又称全市性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

22.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23.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24.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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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5.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6.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7.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9.公共绿地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30.生产防护绿地

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31.建筑面宽

指建筑物一侧的外墙到另一侧外墙之间的距离。 33.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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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34.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的主要公路目前主要包括:绕城高速内环与外环,十七条由城市地区向外放射的出入联系公路,包含八个高速出入口和九个一般出入口,八个高速出入口,分别是:昆曲高速、昆石高速、昆玉高速、昆安高速、高海公路、昆武高速、机场高速和昆嵩高速,九个一般出入口是老昆安公路、王筇公路、昆禄公路、昆肖线、龙泉线、老贵昆公路、金浑公路(浑阿线)、老昆石路、老昆洛公路。

35.35条出入滇池主河道: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胜利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王家堆渠、牧羊河、冷水河、姚安河、老盘龙江。

附录二 :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容积率计算

(1)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坡屋顶层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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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高1.2m~2.1m的以1/2面积计入容积率,超过2.1m全部计入容积率;跃层面积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按一半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4.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凸出外墙主体(如楼梯间)开间不超过3米长,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的,其间距计算可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间距按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按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5)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同一裙房之外相邻建筑间距的计算,应包括裙房高度。

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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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其中最大值。(以上第(4)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建筑间距应考虑地形高差所产生的影响。在地形高差有利于缩小建筑间距的情况下,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规定建筑间距的0.9倍,并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非居住建筑,按照前述条款计算建筑间距,并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 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坡地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以露出原始地面最高的一侧为准。

6.阳台建筑面积计算

(1)阳台按结构形态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具有两个(含两个)以上连续对外开敞面的阳台视为凸阳台;只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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