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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设立具体流程 管理办法 授权范围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1
导读: 社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设立具体流程、管理办法、 授权范围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本社会组织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

社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设立具体流程、管理办法、

授权范围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本社会组织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由本单位依据《章程》,在不同业务领域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本单位分支机构。

3、专业委员会是本单位的组成部分,接受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本单位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本单位和挂靠单位分别承担。专业委员会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再下设二级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4、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单位的全称。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5、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章程》以及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等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和《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协助本单位联系其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维护其专门领域内团体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本单位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6、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受本单位的指导,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本单位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单位秘书处可以在《章程》以及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针对专业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管

理的规章制度。

二、成立与变更

1、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本单位理事单位或5家以上单位会员联名发起。发起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单位秘书处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议或委托有关其它形式

的单位会员发起设立专业委员会。经本单位秘书处建议或委托发起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不受前述发起单位条件限制,但该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同样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单位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本单位常务理事会也可以决定直接设置专业委员会。

2、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一家发起单位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支持;

3)有符合《章程》并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

4)有代表该领域全国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5)能够在代表一定的专门领域,并符合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6)有该领域公认业务较强的人员参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与已设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2)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3)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专业委员会;

4)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5)专业委员会超越本单位设定的活动范围;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当由发起人向本单位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1)由发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由多家单位联名发起的专业委员会,应有全体发起人共同在申请书上署名并盖章);

2)由一家发起单位出具的愿意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并接受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的承诺函;挂靠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书,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组织机构说明(应当包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代表专门领域、主要经费来源以及未来五年内主要业务活动的初步计划)。

5、本单位秘书处自收到发起单位交来的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文件后,应当提请本单位常务理事会征求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情况的审核。

经审核认为符合《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且已具备成立条件的,由本单位秘书处出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建议成立”的意见,报本单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做好会议纪要。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本单位秘书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6、经本单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由本单位秘书处向发起单位印发同意筹备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发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复后60日内,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选举办法,产生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成立常设办事机构。

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由专业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本单位常务理事会和本单位秘书处应当分别派员参加会议并监督主要负责人的

选举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具有本单位会籍,如专业委员会确需吸收不具有本单位会籍的人士成为委员,则应向本单位秘书处申请为其补办入会手续。

7、成立大会后,专业委员会发起单位负责将成立大会的情况形成纪要,连同成立大会通过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介、全体委员名录、会议决议等一并报本单位秘书处,本单位正式印发同意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专业委员会在取得该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8、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需要变更的,应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经5家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书面申请(全体申请人应共同在申请书上署名并盖章),并报本单位秘书处,经本单位秘书处审核后报本单位常务理事会批准。

9、专业委员会申请变更,应当向本单位秘书处提交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该变更事项的决议,和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关于该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

办理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办理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10、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应当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致决定后,经本单位秘书处报本单位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组织机构

1、专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其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但人数不宜过多。

2、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决定增补新委员;并可以决定其它相关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任和顾问,设置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3、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要负责人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本单位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任命。专业委员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应当挂靠于一家发起单位内。

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当为专业委员会提供活

动场所和经费的支持,同时受本单位委托对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对所挂靠的专业委员会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1)指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2)审查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指 …… 此处隐藏:39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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