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
等级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
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 宜单独布置。
3.0.10.2 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 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 总容量小于500m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
3.0.11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3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 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4.1.6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 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0
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 …… 此处隐藏:54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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