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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1-14
导读: 针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分档奖励 XX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 整治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鼓励单位或个人举报有关食品的违法违规活动,规范食品违法行为举报

针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分档奖励

XX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

整治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鼓励单位或个人举报有关食品的违法违规活动,规范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奖励,是针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期间,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委、商务、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盐务、国检、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案件,且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单位或个人。其他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奖励,仍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本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案件,向各相关职能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第四条 受理部门应对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针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分档奖励

(一) 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有关部门酌情予以奖励。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对案件举报人实行奖励。案件举报人的奖金额度,按该案件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货值在5万元以下的,按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但最低不少于100元;

(二)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的5%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

(三)没有货值金额,但举报情况属实,且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较大,除给予精神鼓励外,视贡献大小给予50

针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分档奖励

—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在前各条各款的奖金额度内,根据其对案件查处的贡献大小,按以下比例发给:

(一)举报人对违法情况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现场查办,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第八条各档的100%发给奖励;

(二)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并配合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第八条各档的75%发给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查办案件,举报情况与查办的事实大致相符,按第八条各档的50%发给奖励;

(四)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属实,按各档的25%发给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经立案查证属实并结案后,根据举报人对案件的贡献情况,经市食安办审核备案,由查处罚没的行政执法部门先行支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发生的举报奖励情况按实核拨。

第十一条 受奖的举报人须从案件经办单位发出的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

针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分档奖励

律,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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