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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0
导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和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

2、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3、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条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日起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风险投资负责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风险投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用于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风险投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应发布对外投资公告(其中应说明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情况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首次披露风险投资项目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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