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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GMP2014 新旧条款对比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9
导读: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 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650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 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650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 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 本规范的要求。

国食药监械[2009]833 号(旧版) 第一章 总则

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 强调要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 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效。 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 强调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要 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 求。 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 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 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 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 / 保证其有效运行。 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 险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 要求采取的措施与产品存在的 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 / 风险相适应。 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 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 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 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 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 要求有组织机构图,并明确各 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 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 删除“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顾客要求; 向 ISO 13485 靠拢。 (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 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况进

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国食药监械[2009]833 号(旧版) (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 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 / 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 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 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 / 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 和处理。 /

解读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 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 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 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 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 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 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 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技能。 第十一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 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明确提出对人员的要求。

第八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 应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 / / 明确要求建立从事影响产品质 量工作的人员的健康档案。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 第十二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 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 具 体 说 明 对 生 产大 环境 的 要 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 求。 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 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 具体说明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 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 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

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 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 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 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 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 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 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 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 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 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 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 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 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 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 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

国食药监械[2009]833 号(旧版)

解读

具体说明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 /

具体说明对生产场地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生产场地的要求。

/

具体说明对仓储场地的要求。 具体说明对检验场所和设施的 要求。

/ / /

具体说明对生产设备的要求。

/

具体说明对生产设备的要求。

/ /

具体说明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 要求。 具体说明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 要求。

2014 年第 64 号(新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 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 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 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 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 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 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 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 …… 此处隐藏:144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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