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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17.4.3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 第18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并取得相关文件: 18.1 律师可以协助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8.1.1《国有产权交易

17.4.3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

第18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并取得相关文件: 18.1 律师可以协助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8.1.1《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18.1.2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8.1.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18.1.4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18.1.5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18.1.6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18.1.7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18.1.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1.9《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若有);

18.1.10国有产权向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8.1.11《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8.1.12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8.1.13《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18.2 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产权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18.3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

18.4 挂牌期间,如果律师是接受受让方或其经纪机构的委托,可以协助向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18.5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律师应受转让方和受让方一方的委托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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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产权交易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

18.7 交易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产权交易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18.8 律师可以代理交易双方制作工商登记所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并代理完成工商登记;向产权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协助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第19条 律师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完成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具体内容,完成交易挂牌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9.1 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申请或参加产权交易前,依据法律、公司章程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完成的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19.2 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所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9.2.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19.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19.2.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9.2.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2.5受让方为国外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19.3在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本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后,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与产权交易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9.3.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19.3.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19.3.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19.3.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9.3.5转让方式及付款条件;

19.3.6产权交割事项;

19.3.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19.3.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9.3.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9.3.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9.3.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19.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会同其经纪会员、受让方以及受让方经纪会员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19.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会同其经纪会员、受让方及受让方经纪会员草签《产权交易合同》之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律师应当建议改制企业必须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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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20条 律师根据委托,除可以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外,还可以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土地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以及用于安置人员的资产托管等相关方案。

第21条 律师根据委托,为企业改制拟定、编制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应注意下列问题: 21.1拟定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承诺或保证类法律文件,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产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或其他改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21.2 拟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号令》及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起草,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3号令》的规定。

21.3 在拟定公司章程的同时,为改制企业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改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和要求。

21.4 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

第22条 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同步实现观念更新,有四项主要内容:培养股份制意识,同时要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树立市 …… 此处隐藏:26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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