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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7.8.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7.8.2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7.8.3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7.8.4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7.8.5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9 律师在向委

7.8.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7.8.2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7.8.3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7.8.4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7.8.5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9 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的尽职调查清单中,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8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8.1 律师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对于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真实性。

8.2 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是由几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将各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相互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项目能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8.3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8.4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8.5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在尽职调查前及调查过程中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形成完备的工作底稿是考核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工作底稿的制作不仅是律师工作过程的完整体现,同时也是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8.5.1与改制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8.5.2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8.5.3与委托人及被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与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资料及详细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8.5.4委托人、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8.5.5对保留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5.6其他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9条 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9.1 在委托人或者被调查对象依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各类文件与信息后,律师应当及时、谨慎地对所有材料进行审阅和分析,并据此向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9.2 律师在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调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具体事项或问题,以利于在反复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达到尽职调查工作的全部目的。

9.3 律师在获得全部必备信息材料后,应当编制最终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9.3.1目的与范围。明确律师已经由委托人处获悉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所要达到的目的;

9.3.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9.3.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包括对调查对象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等;

9.3.4相关依据。律师制作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以及报告反应情况的截止时间;

9.3.5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

9.3.6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节 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10条 编制《改制方案》

10.1 律师根据委托,可以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处理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0.2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0.2.1改制企业及拟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10.2.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2.3改制的基本原则;

10.2.4拟采取的改制形式及理由;

10.2.5资产及债务处置;

10.2.6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10.2.7职工安置;

10.2.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10.2.9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10.2.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0.2.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10.3改制方案中涉及股权设置的,根据是否处于国家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决定国有控股、参股还是退出时,律师在设计改制方案及工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0.3.1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资源性行业和两类企业即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的主业部分,国有经济要继续发挥其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进行股权重组时,国有股至少应占到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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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根据规模大小决定应当采取整体改制还是主辅分离改制,辅业改制后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5%,律师应当协助改制企业在充分听取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拟出资各方和改制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股权设置方案;

10.3.3律师应协助企业着眼于平等保护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改制企业制订新的公司章程(草案),并能够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现行《公司法》强化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的价值观念。

10.4 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的,律师在设计改制方案及工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0.4.1接受委托,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改制意图和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编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10.4.2要求改制企业如实告知各项未结债权债务,如果债权人中的金融机构持反对或保留意见,应说明该项金融债权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10.4.3如涉及或有负债或正在进行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应重点指出或有负债及诉讼、仲裁事项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10.5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将现金补偿转为股权补偿,律师在设计改制方案及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0.5.1选择股权补偿必须自愿,不得以保留工作岗位为条件强迫职工选择;

10.5.2 职工入股采用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若人数众多,应建议采取信托方式将职工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分开,强化分红权,淡化表决权,通过受托人实现表决权的集中;

10.5.3 富余人员较多的国有大型企业不宜选择人人平均持股,其他职工持股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应持有相应的股权凭证。

第11条 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11.1 律师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 应帮助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立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 …… 此处隐藏:25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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