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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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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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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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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 股东大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总额在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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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席执行官: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总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下的,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批准。

(四)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除“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有关披露和决策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是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或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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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表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四)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 …… 此处隐藏:312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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