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用工管理办法
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防范合同风险,加强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邮政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括以“业务单式”为合同表现形式的业务类合同。
第三条 全国县级及县级以上邮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管理部 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的工 作人员在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 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的主管部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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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七条 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参与企业重大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三)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律审查,
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五)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合同台账,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邮政局有关业务经营、计
划、财务、审计、监察等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管理,并对审核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计划、财务和业务经营管理部门重点审核合同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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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履行期限等内容。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建设类合同的预算、决算、
数量、质量等内容;对合同履行、合同价款支付在审计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合同项目的招标、投标、集
团采购的合同谈判、签约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并对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负责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件的起草,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报批手续,保证合同目的真实、合法。
(三)负责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文件的管理及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
料。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履行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人员经培训应掌握相关的业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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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对拟签订的基本建设合同,设备引进合同,对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外合资、合作合同等重大合同项目,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编制、撰写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同时应成立由合同主管部门、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
第十三条 合同签约各方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填报《合同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将合同及有关文件先送各职能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再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四条 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主要有:(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有关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证明文件;( 3)合同附件及其他必备文件。
重大合同还应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主要有: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约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状况。
(二)合同证明文件的审查。主要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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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证明文件;签约各方约定出具的各种授权书、保证书、公证书、承诺书等证明文件。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
效;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文字表述是否严谨准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
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修改意
见应当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合同职能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
审查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给合同主管部门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其中重大合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合同审查通过,经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
合同承办部门不采纳合同主管部门或合同职能管理部
门审查修改意见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局领导主持协调达成一致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批准。
下列合同按管理权限须经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批准:
(一) 涉外合同;
(二) 国有资产转让、投资入股、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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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中国邮政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内容的
合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的签同的签订和履行 约主体资格。法人授权下级单位或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应有书面授权委托,并最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经授权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代理签订。
代理签订合同,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
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应使用国家规定
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签约方认为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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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鉴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作为 …… 此处隐藏:313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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