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法理思辨及其实务探究
对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法理思辨及其实务探究
作者:宁陵法院 侯洪林 发布时间:2011-10-31 11:22:23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除了统一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之外,还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执行程序解释》第27条、第28条对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作了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使得申请执行期限由不变期间转而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演变为可变期限。这一制度的演变,确实有利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除了体现督促权利人关注并及时行使权力的立法本旨以外,也起到维护社会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作用,但制度价值之外的问题仍有讨论的必要。如,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律属性问题,涉及申请执行时效的立案审查问题、新旧司法解释的冲突解决问题等。笔者现从司法实务的视角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性质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又分为取得实效和诉讼时效两种。依据民法法理,民法关于时效的制度主要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有效期间、权利时效等制度。那么申请执行时效属于什么性质的时效呢? 江必新、刘璐主编的《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一书认为,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自己已决权利的法定期间,又称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时效。并认为,申请执行期限在性质上属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第一,由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与民法上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并无二致,两者应依相同的法理,采取相同的保护方法。第二,申请执行期限符合时效的构成要件,具备权利人
不行使权利与经过法定期限二个要点,应属时效。第三,《民法通则》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并未限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并不排除对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样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第四,除斥期间与申请执行期限在含义、适用的客体、起算时间、届满导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差异,申请执行期间并非除斥期间。第五,将申请执行期限界定为诉讼时效,与其法定期间的本质亦不违背。因期间经过,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与诉讼时效相同,第六,申请执行期限虽由诉讼法规定,但并不排斥适用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虽然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中,但其本质含义是,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实质上是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法律上设定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正在于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则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及相关人的财产经济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必然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设置申请执行期限,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以稳定法律秩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债权人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因而,从制度价值上看,申请执行期限与时效制度是相同的。
该书观点同时认为,将申请执行期限界定为诉讼时效存在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第一,申请执行的前提是义务人拒不履行到期义务,如果义务人不拒绝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则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和必要,而时间在流逝,《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第二,并非所有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如果将《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适用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所有民事权利,在解释上,物权请求权亦适用申请执行期限。但学界通说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期限界定为诉讼时效,
这一矛盾无法化解。第三,除民事权利之外,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还包括一些非民事权利,如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等。这些非民事权利本无诉讼时效的适用,是否还应适用申请执行期限?
笔者认为,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申请执行时效,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法律就不再提供司法强制力保护的制度。二者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客体为请求权、罹于时效后权利发生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二者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也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并行的两项制度,有一定区别。
1、诉讼时效属实体法规范,由《民法通则》第七章作以专门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指向的虽为实体权利,其本身仍属于一项程序性权利,规制的是当事人的申请权,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五条作以规定。
2、对罹于诉讼时效的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53条),而对罹于申请执行时效的申请则不予受理(《执行规定》第18条)。
3、诉讼时效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申请执行时效可以是当事人的一项执行抗辩权(江必新主编《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二》P68),但是在现行法背景下,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立案条件之一(《执行规定》第18条)。
4、《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条文分析,申请执行时效无延长的规定,而诉讼时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二者在内容上不相等。另据该条分析,法律仅规定
在中止、中断方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申请执行时效的内容并不限于中止、中断这两个方面,是否全部适用,法律未予明确。为此,笔者认为不能全部援用诉讼时效制度。同时,“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条本意表明,申请执行时效只是采用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部分规则,而申请执行时效制度仍是他本身,既非诉讼时效,也不从属于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普适于所有的债权请求权,而申请执行时效不能普适于全部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则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为此笔者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是一个单独的时效类型,其与诉讼时效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它是一项专门调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行使请求的制度,法院应主动审查,当事人也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抗辩。
二、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审查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那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其他方面的规定是否也同样适用于执行时效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而这与执行时效的审查密切相关。下面针对几个具体问题分别阐述。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申请应否受理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了执行案件的六个受理条件,分别是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适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有给付内容且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在确
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符合执行管辖的 …… 此处隐藏:56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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