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1(新修订)
(新修订)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
(新修订)
保护工作;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科技、商务、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云南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新修订)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步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发给《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九条 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续展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续展认定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自宽展期满之
(新修订)
日起注销其著名商标。
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
申请续展认定,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条 对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三)未经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登记;
(四)将云南省著名商标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第十一条 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信誉。
云南省著名商标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 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将与云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新修订)
以及其他组合形式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潢的;
(三)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云南省著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云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侵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标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
(新修订)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的;
(二)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
(四)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范围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第十八条 被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商标所有人,自收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此处隐藏:129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幼儿教育]【完整版】2019-2025年中国药物发现外
- [幼儿教育]2018-2019年初中信息技术广东初一竞赛
- [幼儿教育]最新外研版(一起)小学英语五年级上册《
- [幼儿教育]农业推广与创新管理专业 -中农大毕业论
- [幼儿教育]2017-2022年中国更年期用药行业市场深
- [幼儿教育]数学1.1.2第1课时棱柱、棱锥和棱台的结
- [幼儿教育]二年级群文阅读课例欣赏
- [幼儿教育]2010-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投资分析及深
- [幼儿教育]厄运打不垮的信念第一课时
- [幼儿教育]巧用文本,让表达在言语中绽放论文
- [幼儿教育]中学生百科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 [幼儿教育]八大菜系英文简介
- [幼儿教育]中国男装牛仔裤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
- [幼儿教育]远程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在银行的应用
- [幼儿教育]光纤光缆制造工艺及设备
- [幼儿教育]国家安全法试题及答案
- [幼儿教育]2011高中提前招生及竞赛试题(物理卷1)
- [幼儿教育]宁夏第三产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
- [幼儿教育]中兴通讯 ME3000模块用户硬件设计手册_
- [幼儿教育]紫外线灯管的辐照强度问题
- 苏联东欧剧变的原因和历史教训浅析
- 人工智能导论实验报告(学生)
- 思科ITE章考试原题及答案
- 《学习雷锋好榜样》主题班会教案
- 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剖析社保卡管理系统
- 2017-2018年影视剧新媒体版权运营行业
- 2017-2018学年四川省成都市高一上学期
- 2019最新高中数学 第三章 3.2.1 几类不
- 2011-2015年中国基酸市场调查及行业前
- 人教版新课标选修八Unit 1 课件Warming
- 郭溪燎原小学辅导学生记录表
- 教师资格证统考综合素质写作秘笈
- 国外校园绿色建筑研究方向与建设实践
- 15.1 动物运动的方式 课件(北师大版八
- 民用飞机空调系统
- 长安侠文化传统与唐诗的任侠主题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名词解释
- 11金本《保险学概论》复习资料
- 民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图图纸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