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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试之名词解释(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1
导读: 拘传:强制到庭,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者接受询问 训诫:批评教育 诉讼费用:当事人静心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狭义) 当事人为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广义) 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

拘传:强制到庭,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者接受询问

训诫:批评教育

诉讼费用:当事人静心民事诉讼,依法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狭义) 当事人为诉讼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广义)

诉讼费用的负担:案件审判终了和执行完毕,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实际承担 司法救助: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由于经济困难,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救济

第一审普通程序: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的基本程序

起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或依法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受理: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觉得立案审查,从而起到诉讼程序的行为

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开庭审理:受诉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后,在确定的期日,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简易程序: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基层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简化的普遍程序

第二审程序:上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未生效的裁判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上诉的撤回:二审受理案件至判决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再审程序: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抗诉:检察机关发现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设你的一种诉讼

行为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认为有错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部分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满2年后,仍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根据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告其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请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支付令的异议: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不同的意见,向法院说明不应当偿付债务的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根据申请,将特种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票据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将作出除权判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除权判决: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撤诉:原告起诉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诉讼请求

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延期审理: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境,致使审理无法进行,须将法庭审理推延进行

诉讼中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下去,须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使本案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故结束诉讼程序

裁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

判决: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一般是对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局性的判断 既判力:判决生效后的确定力

裁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断

决定: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判断

民事执行:强制执行,执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

金钱执行:实现执行根据上的金钱债券的执行

非金钱执行:交付物的请求权、完成特定行为

直接执行:直接实现民事权利内同的执行

间接执行:不能直接实现民事去啊你的内容时,以给债务人一定的不利益来迫使其履行债务的执行

替代执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债务,执行机关可以要求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事执行法:规定执行机关组织、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定的总和

执行根据(执行依据、执行名义、执行令状):当事人根据申请执行和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终结的组织和个人。执行机构、执行权利人、执行义务人

执行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执行的机构

执行当事人:执行根据中载明的债权人、债务人

执行客体:执行标的、执行对象等—执行行为指向的对象,债务人可供执行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财产及行为

可替代行为:可由其他人代替行为人本人实施

不可代替行为:与行为人的人身有特别的联系,具有人身性不可代替,

执行管辖:确定由哪一级、哪一个执行机构执行的权限划分

委托执行: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依法将需要执行的事项委托给有关法院代为执行

协助执行:法院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院的通知,协助法院执行法律文书 执行担保: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义务人要求暂缓或缓期执行,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 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就如何履行执行内容,在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旨在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申请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移送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无须当事人申请,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 不予执行: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或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程序的行为

中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境,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造成暂时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执行终结: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回转:再执行,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执行完毕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申请执行人因执行该法律文书而取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如数返还给被执行人或者恢复原状

执行救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法院的违法执行而受到侵害,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程序方面的救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向执行机关提出,请求更正

实体上的救济: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执行根据所在的实体权利义务或执行标的物有争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消灭或妨害债权人的请求人

第三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具有足以排出执 …… 此处隐藏:185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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