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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一)概念 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一)概念

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力量。

(二)构成

(1)主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2)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三)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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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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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VS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VS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此处隐藏:24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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