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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4
导读: 国家:(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

国家:(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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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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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2)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3)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二、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两方主体(公民和国家)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4)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三、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维护

(2)引起

(3)制约

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一、宪法价值概说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想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 …… 此处隐藏:256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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