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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贸易型公司管理制度(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第十六条 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追加产品或零件等物品的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主管,取得其裁决。 第十七条 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

第十六条 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追加产品或零件等物品的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主管,取得其裁决。

第十七条 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 报告:

从事销售的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副总经理报告:

1 每日的活动情况。

2 每月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

3 所负责市场收款情况。

第十九条 报告的检查: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营销中心进行检查后,设立 3个月的营销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1 管理或销售部门针对供应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

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 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营销中心:

营销中心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 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应迅速设法收回。

第二十三条 目录等的配发:

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销售奖金制度:

公司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货款的回收:

负责受理订货者应对货款回收事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回收货款时的注意事项:

负责回收货款者必须遵守下列三点事项:

1 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 在交完货后应立即提出清款单,在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 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不断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第二十七条 提出收款预定:

负责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对方 2个月间的收款预定表提出给所属主管。

预定表的要领如下:

1 以每月的 10日、20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 营销中心依据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无法收款时的赔偿:

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相应业务人员须由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 50%额度,作为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不良债权的处理:

交货后 6个月后,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负责人员从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的 30%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前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以内,如果该货款的总额已获回收,则前项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应退还给负责人员。

第三十条 回扣的范围: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营机构,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赋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一条 回扣:

如契约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赋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三条 订货取消及退换货品。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换货等事件,应立即依照规定步骤,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并待营销中心决裁通知时,始可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销货内容。

第三十四条 退货的处理:

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契约书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所属主管。如果事情的责任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资中扣除运费、包装费及机器调整费等必要的相对费用,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货后的折扣:

如货品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应将对方的相关资料连同契约书,订单等提交给所属上司。不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负责人都应从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折扣金额的款项给公司,作为赔偿。

第三十六条 预付款的申请:

出差应依据公司规定的方式,于出差前的 4天(包括请款日)向所属主管提出出差旅费的预付,并取得总经理的认可,始可向财务部申请支付,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七条 出差旅费:

关于出差旅费的申请,请依据另行规定的旅费规章办理。

第三十八条 日报的提出:

出差者应依照另行规定的步骤,从出发日起按日提出自己的活动状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明示所在处:

出差者应将自己未来数天的去向告知公司或留言给将离去之处,让公司随时知道自己的所在。

第四十条 旅费的核算:

出差旅费的核算应于返回公司三天内,依照规定的步骤,向所属主管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以贷出款处理:

出差者在返回公司上班的 3天内(包括归来的当天)未提出核算书时,则预付给该人的出差费即视为对该出差人的贷款,且不再支付出差旅费。

第四十二条 技术人员的派遣:

关于派遣技术人员到客户处服务时,须事先附上客户的要求书,转呈所属主管,取得其许可,并提出派遣委托书始准派遣。

第四十三条 派遣内容:

关于技术派遣须依照另行规定的工务规章来实施。

第四十四条 活动经费:

销售活动所需的经费预算应于每月月初决定。

第四十五条 销售的各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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