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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税收鉴证业务讲议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税收鉴证业务讲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二、汇算清缴主体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主体身份确定及其管辖权划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税收鉴证业务讲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思想:“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二、汇算清缴主体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主体身份确定及其管辖权划分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的管理。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核定征收企业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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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三、汇算清缴期限的确定

1.如何理解“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2.特殊情形下的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3.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纳税申报期内重新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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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算清缴资料的审核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审核审批事项

1.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 2.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3.若干审核审批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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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号 成文日期:2007-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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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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