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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并与收购守则(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01
导读: 某人如果遵照《证券(公开权益)条例》具报其持有的权益,则无须作出本规则下的分开披露,但该项具报必须在规则22注释4所指定的时限内作出。 34.向股东作出的征求行动 34.1向股东作出征求行动时使用的资料 拟征求

某人如果遵照《证券(公开权益)条例》具报其持有的权益,则无须作出本规则下的分开披露,但该项具报必须在规则22注释4所指定的时限内作出。

34.向股东作出的征求行动

34.1向股东作出征求行动时使用的资料

拟征求投票委托书、选票或要约接纳书的公司只可使用以前发表过及就此而言,在引述时仍属准确和没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34.2征求股东

除非执行人员批准,否则向非机构性股东作出的征求行动,只可由作出征求行动的公司的财务顾问中,完全熟悉本守则各项规定以及其根据本守则应负的责任的职员作出。

34.3须鼓动股东作出咨询

不得对股东施加压力;必须鼓励他们向本身的专业顾问作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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