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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实施执法案例指导,定期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案例评析,增强行政执法指导的针对性。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实施执法案例指导,定期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案例评析,增强行政执法指导的针对性。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信访投诉、案卷评查、执法回访等途径,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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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查的;

(二)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的;

(三)因行政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致使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重大变更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或者在处理当事人信访投诉过程中被上级部门认定处罚裁量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发现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裁量是否合法、合理,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立功表现指提供案件线索,查获违法产品或者无证经营食品药品货值10000元以上的或者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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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产品,包括假劣产品、不符合标准或者不合格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或者有毒有害食品。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作出新的规定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盟市、各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参照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内食药监法〔2011〕3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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