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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五)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社会救助对象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第二十条 减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降低阶

(五)属于有关部门确定的社会救助对象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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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减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降低阶次处罚或者减少处罚种类,但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无合法来源的产品应当予以没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减轻处罚给予罚款的,罚款有法定下限的,在法定下限以下确定罚款金额。但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不得少于法定下限的10%;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不得少于法定下限的5%;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可以免除罚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并有立功表现的;

(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的;

(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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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企业从事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企业提出减轻处罚申请,且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给予法定罚款下限以下的处罚,企业需提交当地乡镇(苏木)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有权机关出具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从轻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对应的罚款处罚幅度内、中间值以下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从轻处罚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罚款下限。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从重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对应的处罚幅度内、中间值以上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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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适用从重处罚一般不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一年内两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直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导致严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隐匿、毁灭重要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胁迫教唆举报人做伪证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致使危害扩大的;

(十)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食品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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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或者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者以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欺诈消费者的;

(十二)违法行为造成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的;

(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

(十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者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或者接收监管机构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七)未经验证致使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药品原辅料投入生产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取消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辅料而生产经营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违法,累计三次以上被处以警告、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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