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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八)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改正、应急、召回等措施予以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由于有关政策、标准过渡,相关规定不明确,经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论证该涉嫌违法的行为发生有其合理性的;

(八)违法行为人非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改正、应急、召回等措施予以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由于有关政策、标准过渡,相关规定不明确,经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论证该涉嫌违法的行为发生有其合理性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查处的,若适用减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其中,属于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下列第(二)至第(五)项情形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暂缓执行;属于下列第(六)项情形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确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生活确属困难的残疾人;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四)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患有重症疾病或者身体遭受重大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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