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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09.9)(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1
导读: (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八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该考生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

(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1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八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该考生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考核违纪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第八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对考核作弊事实确凿,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情况说明的学生,将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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