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09.9)(4)
任课教师同意,课程开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受教务处委托,组织免修、免听课程的考核。
(四)被作学业警告的学生不准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学业警告后继续修读或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时,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区别处理:若已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学分数等于或高于将要修读的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核实,承认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若已修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低于将要修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学生按规定参加实践教学活动且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学生可通过自学掌握所学知识,并参加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及格,可记载相应的成绩及学分。
第六节 双学位、第二专业与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学校鼓励学生在学有余力条件下跨学科、跨专业学习。
本科学生在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的同时,修读了另一学科门类所属的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获得相应的学分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可以申请其他专业规定的课程,修满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于第一至第三学期所修读本专业的课程(含任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学生于第四学期第8~9周向所在学院递交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申请,同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审批表》、《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审批表》或《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结合学生第一至第三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对其修读资格进行初审,于第四学期第13周前将初审结果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于第16周前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第五学期第1周周三前凭录取通知书和一张一寸照片到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听课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修读资格。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把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名单及其所修专业学分要求分别送学生所在学院、财务处和教务处。
学生应按收费标准一次性交清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修读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公示。学生中途自愿退修或被取消修读资格,已修读课程的修读费不予以退还,按学分退还尚未修读的课程的修读费。
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及时按收费标准缴费,未缴费或未办理缓交学费申请的,不允许修读,擅自修读的不予以登记成绩。
第三十七条 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修读的基本原则为:
(一)修读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单独开班上课。修读人数少于20人的原则上不开班,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学生插班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
(二)原则上,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教学安排避免与第一专业教学安排相冲突。学生在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时,若与本专业的教学安排冲突时,按实践环节优先的原则调整学生个人的学习进程,调整的优先顺序如下:本专业的实践环节、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实践环节、本专业的理论教学、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理论教学。学生凭教学安排表向有关学院和任课教师请假,经同意后可免听相冲突的理论教学内容,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所免听的理论教学内容由学生本人安排时间自修,并按时参加考核;未在原安排时间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另行安排参加。
第三十八条 按以下要求对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一)学生在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期间,本专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取消其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资格;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取消其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资格;
(二)学生在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期间因考核作弊或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论是否修满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取消其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资格;
(三)每学期末,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将修读学生的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是否可以继续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继续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起取消修读资格。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退修手续,经所在学院和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在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作为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期间的学籍管理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学生在本专业未获得毕业的情况下,其学籍管理在其原所在学院;学生本专业已获毕业,则其学籍管理(包括本专业的学籍材料)归入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所在学院;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测评按本专业进行。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本专业的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学位授予及各项评比;
(三)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主辅修专业的学生若需延长学习年限,应于每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请,获批后可延长一年。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专业、转学。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疗部门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此项不适用于体检时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不符合国家关于转专业、转学规定者; (四)已被或应作学业警告或退学者;
(五)原则上,转出专业不符合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条件者; (六)未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课程考核者;
(七)转出专业的班级人数过少或转入专业班级人数过多; (八)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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