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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09.9)(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1
导读: 第八十五条 对因考核违纪、作弊等情况未获学分的学生,一年后,视其在此一年内的表现,由学生本人申请,其家长签名,决定是否给予重考。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请他人

第八十五条 对因考核违纪、作弊等情况未获学分的学生,一年后,视其在此一年内的表现,由学生本人申请,其家长签名,决定是否给予重考。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第二次作弊者;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对学生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无法送达或拒收的,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九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善后问题参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九十二条 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签署意见,学生处初审,教务处核准,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国留学的学生其教育培养费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获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执护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有关学历及成绩证明。

第九十三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要求保留学籍的,可准予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其保留的学籍。不要求保留学籍或已获准自费出国学习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0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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