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09.9)(7)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学院负责统计本学院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对累计达到14学分的学生给予书面警示,并送教务处备案。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不计学分的课程、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的不及格学分不计算在本专业不及格学分之内(下同)
第五十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补(缓)考结束后,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自入学起各学年应修课程未获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5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并降到下一年级修读。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学业警告由学院负责审查后,将符合学业警告条件的学生名单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4周内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发文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八条 对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其学籍及学习作如下安排: (一)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资格。在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时已通过的课程可作为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或公共选修课给予记载;
(二)受到学业警告后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就读,毕业资格审查参照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到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毕业资格审查按所转入的年级与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生按转入年级与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业警告前已获得课程的学分可以替代毕业资格审查所依据的人才培养方案相对应课程的学分,若无相对应课程所替代,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予以处理。
(三)学生在收到学业警告通知书之日起的2周内,必须办理手续到文件规定的年级修读,否则按退学处理。受到学业警告不打算留校继续就读的学生,必须于收到学业警告通知起的2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附有其家长同意的退学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经学生处审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退学;
(四)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必须修读历次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这些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一节 退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与保留学籍的时间(含休学等)之和,本科生超过8年者、专科生超过6年者(服兵役的学生不受此项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到第三次学业警告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经学校教育,因病需休学而未提出申请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连续2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包括身体和政治思想方面)不合格者;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书面警示、学业警告及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将退学文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退学文件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为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明书,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须在1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逾期不办理手续和执意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指派专人护送离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节 肄业与结业
第六十三条 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六十四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已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操行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尚未解除等等);
(二)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本条第二、三项不适用于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第十三节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七条 毕业资格审查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审定。
第六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双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修满第二专业规定学分,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并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可获得主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在校期间未修完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只发给已修课程的学习证明书。
第六十九条 在基本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受学业警告者除外),可以提前毕业。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纳入当年毕业及就业计划。通过毕业资格审查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十条 已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获得毕业要求学分的学生,应在每年五月底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并按规定缴费,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留校继续学习。在延长的学习年限内,符合毕业资格者,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因属第六十四条中第二、三项情况而结业的学生,按以下方法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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