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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09.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1
导读: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校教务〔2009〕72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校教务〔2009〕72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经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批准请假但逾期未返校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各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入学政治、思想品德资格等方面复查。校医院负责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及身体健康状

况复查结果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结果有疑问的,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校予以处理。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注册后方可取得广东海洋大学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只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才能办理学生证等校内证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适宜在学校学习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对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凡是具备注册资格的学生,都应在学

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注册后的学生方可取得学籍,获得学籍的学生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等。

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天为学生缴费和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或财务处确认的交款凭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缓交学费申请,获批准后可到所在学院注册。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

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否则以缺课论处(缺课1天按本人课表学时计,下同)。

第七条 各学院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缺课登记,汇总后于每学期开学后2天内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并附请假、缺课学生的名单。请假手续见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办理,缺课按第八十二条办理。

第八条 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弹性学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高职)的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制定修读计划,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提前毕业。

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四年,专科生可延长二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五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可延长其学习时间。每次延长时间以一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此款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见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而被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的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

第三节 学分与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是衡量每门课程的学习数量与质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的计算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三条 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100分为5.0绩点;

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 低于60分为0绩点;不及格折算0绩点。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整个修业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以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计算和综合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重要依据。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学生所在学院都应计算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按有关规定,学生可选择一个专业方向,修读相应的课程模块。一般情况下,修读专业方向人数达到20人以上时才予以开设。

第十七条 考核、补考、缓考及重考。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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