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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清算是指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清算流程 A.成立清算组:组成、职责; B.债权申报:补充申报; C.清理财产和清算方案:补缴出资(发起人连带),确认程序; D.清偿顺序 E.清算终

清算是指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清算流程

A.成立清算组:组成、职责; B.债权申报:补充申报;

C.清理财产和清算方案:补缴出资(发起人连带),确认程序; D.清偿顺序

E.清算终结:资不抵债、协商机制、注销; F.清算责任。

(1)成立清算组(内部、外部) A.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B.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包括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包括: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当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清算组的职责

清算组类似于董事会,其团体意思的形成也应当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 A.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B.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a.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b.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可向清算组成员有提起代表诉。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可参照代表诉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起诉(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同样可以适用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

第16讲 公司的清算 (3)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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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受偿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B.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C.补充申报债权

a.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完毕。 b.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已经分配的,继续有效;补充申报的,只能在剩余财产中进行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c.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4)清理财产与清算方案

A.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的,应报股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应报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组不得执行。

D.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偿顺序、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担保物权在最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清算终结

A.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B.资不抵债时的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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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偿债时,可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认可。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依法宣告破产。 C.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D.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7)案件管辖 A地域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B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股份公司)。 (8)清算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义务人):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第17讲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与回购 股东人数有限制(1-50人)、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外转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封闭性。 (一)设立 发起设立

(二)组织机构

公司法人不能以自己作为意思表示并实施其相应行为,具体执行这些行为的是特殊的自然人或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会议型组织,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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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

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司考中,所以的重大事项:增减资、改章程、合分散、改形式,由股东会决定) (1)召集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董事推选一名董事)——监事会召集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主持。

(2)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此处隐藏:230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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