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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有限公司允许约定除外) (3)知情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查

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有限公司允许约定除外) (3)知情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权

A.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B.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拒绝,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该理由;

公司拒绝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诉权

①代表诉:被告是害公司的人。(代位诉)

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董监高或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起诉害公司的人,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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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1801) 董高害公司,先找监事会,监事害公司,先找董事会,第三人害公司,两会都可。

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绝提起诉讼,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直接诉。(侵权之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③撤销诉与无效诉:被告是公司。

A.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

B.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形成权)。

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5)公司司法解散申请权

(6)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股东诉讼类型化表格 诉讼类型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代表诉 股东 害公司的人 公司 直接诉 股东 害股东的董事、高管 撤销诉、无效诉 股东 公司 知情诉 股东 公司 退股诉 股东 公司 解散诉 股东 公司 其他股东、利害 关系人(也可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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