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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6)出资责任形式 未全面出资:限制权利——未出资:解除股东资格 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

(6)出资责任形式

未全面出资:限制权利——未出资:解除股东资格

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7)出资责任与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

第09讲 股东权利的取得 (四)股东权利的取得 1.股东的概念与范围 (1)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也称为:出资人、投资人 (2)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都可以充当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 2.股东权利的取得(F32、33、131、133) (1)股权取得 A.原始取得

认缴出资,公司设立后即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无需考虑出资来源。 B.继受取得

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证明:出资证明书(F31、125、132): 出资证明书:证权证书(券);无价证券;不能流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册资本;

D.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E.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F.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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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有价证券,可以流通。

(3)股权的生效:股东名册(F32、130、132)

股东名册是依据商法的规定制作,为了明确股东及其持有的股票,根据公司法有义务做出的账簿。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效力:

A.权利推定效力(推定在册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B.对抗效力 C.免责效力

有限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A.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B.股东的出资额; C.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份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份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4)股权的对抗:工商登记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生效要件,工商登记属于外部的对抗要件。 3.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有权处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论:无权处分)。

(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纠纷,看股东名册;外部纠纷,看工商登记。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三种法律关系

A.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程序上: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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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股东名册:公司——名义股东;

C.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

第10讲 股权转让、确权之诉

4.股权转让:名义股东与受让股东(实际股东)

(1)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2)对此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过错) (3)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适当减轻该责任。

【例题】黄先生将股权转让给陈先生,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登记变更,又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杜女士,杜女士可否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该股权?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②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要类型 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

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 共有股权的股东资格确认;

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

第11讲 股权的分类、财产权、管理权、诉权 (五)股东权利的内容

股权,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在公司内所享有之一切权利之谓。股东对公司之法律地位。 1.股权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进行的划分

(1)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某些权利兼有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特点,例如知情权。

(2)共益权:股东以自己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管理权。 2.财产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分红权(任意性规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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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优先认购新股权;

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同比增资请求权)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①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管理权

(1)股东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权。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B.在董监会不作为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权。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此处隐藏:8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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