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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F64-70) 概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F64-70) 概念: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19讲 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开放性与社会性。 (一)设立 1.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设立条件和程序

(1)发起人人数(F78):

200≥发起人≥2,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募集,200人以下属于私募) (2)发起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3)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先认购股份(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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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和银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股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选举董监会

→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4)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的性质是设立中公司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监事会成员;审核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D.上述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设立失败:

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 4.发起人责任 (1)设立失败: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连带责任; (2)设立成功:

①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和分红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多数决同有限公司。 2.董事会(F108—116) (1)组成及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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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

股份公司应有全体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股份公司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决议:

股份公司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决议违法违章,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责。 3.监事会

第20讲 股份发行与转让、上市公司 (三)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发行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不得折价发行股票; (3)不得发行无额面股。 2.股份转让 (1)股票转让 A.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要件)。

法人股和发起人股应当为记名股票。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F141)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④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⑤章程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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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资: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十日内注销。 (2)合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职工股份激励: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前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唯一):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接受自己股票质押禁止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概念

所发行的股票在证交所交易的股份公司。 2.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由股会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会特决)。 (2)关联关系禁止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表决权和代理表决权禁止。

董事会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股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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