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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7 2.出资缴纳 (1)认缴制 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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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缴纳 (1)认缴制

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B.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及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实缴制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增资

(1)增资的方式

A.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内部增资:现有股东认缴增资。 外部增资:外部投资者增资入股。 B.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

同比增资: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同步增加出资。 不同比增资:各股东改变出资比例增资。 C.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 追加性增资:新出资入股。

分配性增资:将利润或公积金增资。 (2)增资的条件和程序

①有限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规定执行。有限公司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②股份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规定执行。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④公司增资程序经股东特决,并经依法登记。 有限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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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出席股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减资

(1)减资的方式

如: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消除股份的减资。 (2)减资条件和程序(与公司合并一样)

第07讲 出资形式 5.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非货币出资 基本特征:

A.可依法转让: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B.可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除外。 C.不违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主要规则:

①出资人以不动产或需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的:

A.已交付未登记的,后依法补办登记的,自其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B.已登记未交付的,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②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 ③六种出资禁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F5)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④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权利负担:抵押权、地役权等。 ⑤公司股权出资: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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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第08讲 股东的出资责任 6.出资责任

(1)一般责任(公司F28)

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内部);

②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外部)。 股东的一次间接有限责任!! (2)发起人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①公司和其股东可请求发起人对该股东的补缴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②债权人可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该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

(3)特殊主体责任: A.验资机构责任:

验资机构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B.替代出资责任:

由被替代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4)抽逃出资 A.抽逃出资情形: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B.抽逃出资责任:

①公司、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出资举证责任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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