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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教育基础班-李文涛公司法讲义(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7
导读: 股东资格确权诉 实际出资人、 公司 股权受让人 第12讲 公司董监高 1.董监高任职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股东资格确权诉 实际出资人、 公司 股权受让人

第12讲 公司董监高 1.董监高任职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任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法F125)。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人员也不得擅自兼任公司职务。

后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2.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

(1)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高行为禁止(4+3规则) (1)四个绝对禁止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三个相对禁止

利害关系人(名义股东) 16

⑤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

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侵占公司商业机会)

(3)董事、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无论外部行为是否有效),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对公司有信托义务。

第13讲 公积金

(七)公司金融财务会计(公积金) 1.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2.公积金的概念和种类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为了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资本收益或其他形式依法提取的一种款项。目的在于充实公司的注册资本,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增加公司信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1)法定公积金 ①资本公积金:

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资本收入,如捐赠,房屋增值收益等)。 ②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约定(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补亏)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扩营)

③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增资) 3.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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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还本付息)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1)法律关系不同: 债权V股权

(2)风险不同:

返本付息、储蓄V无盈不分、投资 (3)投资者权利不同: 请求权V管理权

(4)发行主体不同: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V股份公司 (5)认购形式不同 金钱V货币与非货币

第14讲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八)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1.公司合并

(1)合并概念和分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不经过清算,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包括:

吸收合并(A+B=A):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A+B=C):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和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区别 a资产收购:

一个公司买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两个公司依然存续。 b股权收购:

一个公司买一个公司的股权,两公司依然存续。 (3)合并程序(和减资相同):内部+外部 ①股会特决(三分之二); ②资产清理;

③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④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或偿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⑤办理登记。

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公司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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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合并,被合并的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的公司设立登记。 (4)合并后果:

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1)分立概念和分类:

一个公司,订立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是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战略之一。 包括:

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D、E、F、……) (2)公司分立和营业转让、转投资的区别 a.营业转让:

一个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卖给另一个公司。买卖合同关系 b.转投资:

一个公司向某个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关系

总结:分立是人格变化;后者是买卖或股权投资关系。 (3)分立程序(内部+外部)

①股会特决(三分之二,小股东有异议,可以退股)。 ②资产清理: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③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④办理登记:

派生分立的,派生的公司设立登记;

新设分立的,原公司注销登记,新设公司设立登记。 (4)分立后果:

债权债务关系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享有连带债权,公司分立时与债权人约定除外。

各分立公司之间对债权债务关系约定有内部效力。 3.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1)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的条件。 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人格仍在,无须清算。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或者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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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讲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 …… 此处隐藏:174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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