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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修改稿及起草说明(9)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7
导读: 日内,向协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除业务

日内,向协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除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外,还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直投子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建立舆论监测及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直接投资业务相关的舆论反映和市场质疑,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向社会公开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执业检查。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一条 直投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

对直投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直投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直投子公司下属机构,是指直投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并拥有管理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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