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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修改稿及起草说明(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7
导读: 第三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

第三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的,应当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跟投,且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额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额之间的比例应当在所有项目上保持一致,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价格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价格应当在单一项目上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投资文件。

第五章 直投从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直投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工作,忠于职守,不侵害所在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在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在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直投从业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但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而进行披露的除外。

直投从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或不再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直投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三)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四)向客户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者固定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

(五)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六)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 (八)损害所在机构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九)在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直投基金和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并在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直投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以及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情况。前述情况发生变更时,直投子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并

报告协会。

第四十五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四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除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外,还应当包括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直投子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建立舆论监测及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直接投资业务相关的舆论反映和市场质疑,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向社会公开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执业检查。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一条 直投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直投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直投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直投子公司下属机构,是指直投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并拥有管理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依据本规范从事相关业务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11月2日发布,2014年1月3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活动及直接投资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直投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第四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第六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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