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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修改稿及起草说明(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7
导读: 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直投基金的特别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

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直投基金的特别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对直投基金进行结构化安排。

第二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的机构、个人以及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

(一) 个人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 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立了解投资者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第二十三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为基金管理机构第一大股东,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第二十四条 直投基金的资金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二十五条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 (二)直投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

(六)直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 (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

(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直投基金完成首轮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完成对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资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应当载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关下属机构的名称、设立日期、联系方式、组织形式、管理资产规模、人员构成,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直投子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直投基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直投基金应当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独立运作。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人员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投从业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确保尚处在投资阶段的自有资金和直投基金之间以及不同的直投基金之间,至少在投资领域、投资策略和投资区域中的某一个方面存在明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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