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基础教育 >

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修改稿及起草说明(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7
导读: 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增加和丰富券商直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充分发挥直投的杠杆作用。 (六)允许券商直投基金分级设计 目前,具有“优先劣后”概念的产品成为基金公

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增加和丰富券商直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充分发挥直投的杠杆作用。

(六)允许券商直投基金分级设计

目前,具有“优先劣后”概念的产品成为基金公司创新产品设计的创新主流,并且受到客户的青睐。优先就是优先客户享有更大的安全性,劣后就是相对优先客户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收益也会更高。券商直投如果在夹层基金和债权投资上引入“优先劣后”的概念,可以大幅度提高产品的吸引力;通过“劣后”的方式既能为产品增信,又能利用杠杆提高自身收益,因此,拟允许券商直投适度经营风险,可做结构化安排。

(七)允许直投资金在相关场所进行转让

为增加直投基金的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值增值机会,拟允许直投基金在协会报价转让系统与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等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附件1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活动及直接投资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直投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第四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第六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投融资顾问、投融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臵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化投资品种。

第八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决策程序、投资流程、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内容。 第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客观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必要时

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跟踪、分析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投资企业的管理,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及时处臵出现的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不得以

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

前款所称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是指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以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身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时点,可以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的日期认定。

第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 第十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 此处隐藏:3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修改稿及起草说明(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566300.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